关于撤销赠与合同之争,其专属管辖法院通常为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实际履行地点的地方法院。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赠与物品尚未实际交付期间内,赠与人仍然有权撤销赠与合同;但对于经过公证程序的赠与合同及具备赈灾、扶贫、助残等公益性和道义性的赠与合同而言,则不得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