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全日制用工单位能否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1、
非全日制的用工单位也能够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但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且要是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一般每日可延长不超过一小时,并且要依法支付加班费。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二、非全日制用工每月工作天数有要求吗
1、没有要求,只要不超出每周24小时的限制即可。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2、劳动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劳动者通过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组织为其他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由劳务派遣组织与非全日制劳动者签订劳动。”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则符合劳动关系的所有特征,双方之间建立的是的劳动关系,应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全文58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