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炎夏日,天气越来越热,不少职工的工资表里多了一项防暑降温费,但是很多人不知道它的发放标准。7月26日,记者从南阳市人社局获悉,目前南阳市执行的是2008年河南省发布的夏季高温津贴标准,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作业和工作场所温度超33℃的工作人员,每人每工作日10元。
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根据有关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若用人单位在发放高温津贴上违规,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投诉。
最低工资标准包括高温津贴吗?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因此,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要据实单列,同时应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
提醒:
1、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2、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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