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仲裁案件得到公正、公平裁决,仲裁法确立了仲裁员回避制度,作为保障措施之一。仲裁员回避制度,是指仲裁员在具有法定的、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的情形时,依照法律的规定,不参加对该案的仲裁,以保证仲裁公正性的制度。准确了解该制度并正确行使仲裁员回避权,对于公正仲裁案件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意义重大。仲裁员回避有自行回避和当事人申请回避两种,本文仅述及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情形。
哪些情况下当事人有权申请仲裁员回避?仲裁法第34条规定了仲裁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可要求其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即案件裁决结果直接或间接涉及仲裁员的某种利益。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其他关系指除上述关系之外的其他社会关系,在某些情况下,这些关系的存在足以影响对案件的公正裁决。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应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此外,还应注意申请时限。依据仲裁法第35条规定,对仲裁员的回避,应在仲裁案件首次开庭前提出;如果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须由仲裁委员会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准许。仲裁法第36条规定: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一方当事人的回避申请获准后,另一方当事人可以重新选定仲裁员或由仲裁委员会主任重新指定仲裁员,另行组成仲裁庭主持案件的审理。同时,提出回避申请的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新组成的仲裁庭决定。新组成的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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