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严格责任的确立在《民法典》中也有关于严格责任的规定。
第二,严格责任具有方便裁判和增强合同责任感的优点。
第三,严格责任原则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因为违约责任在本质上是以合同义务转化而来的,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时追究其违约责任,是在执行当事人的意愿和约定,因而应该实行严格责任原则。
第四,确立严格责任,有助于更好地同国际间经贸交往的规则接轨。在法律有特殊规定时,也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我国法律在一些分合同中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如供电人未按照法定和约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安全供电时,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人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若干种过错责任违约情况。
根据劳动者或者企业的违约程度分为全部违约、预期违约两种,实际上劳动合同违约的归责原则是根据违约的程度来确定的,完全违约就属于无过错原则,预期违约是属于严格责任的范畴。用人单位有侵犯劳动者权益的或者违反了当时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内容的,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在追究违约责任的时候责任倾斜性导致企业要承担的责任比劳动者的要重。归责的原则大概率采取无过错原则,即造成了损失就要进行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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