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证机关: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件编号: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修正案)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用地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为外商在江苏投资兴办企业提供便利。第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在省内使用土地(包括土地、滩涂、水域),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的选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城乡建设规划。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必须持批准的建设项目文件和法人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签订土地使用合同,领取土地使用证,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权。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收取土地使用费,取得土地使用权。第五条投资建设商业、金融、旅游、服务业、商品房等项目用地的,必须通过转让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取得土地使用权。投资工业、农业、能源、交通、基础设施等公共设施的,也可以通过收取土地使用费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非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确需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按照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缴纳土地使用权转让费。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六条鼓励通过行政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中国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与外商合资合作的条件。经评估,其土地可以转为政府投资的股份,部分股份可以返还给原土地使用者。其中,与外商合资经营的工业、农业、能源、交通、基础设施等公共设施项目,可以缴纳土地使用费。第七条外商与乡(镇)、村、组设立合资、合作企业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当地乡(镇)、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乡镇企业使用土地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土地使用权是合资、合作的条件。合资、合作期满后,土地使用权归原乡(镇)、村、组。外资企业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以出让或者租赁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当及时使用。一年以上未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的,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报告并说明原因。超过两年未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吊销土地使用证,收回土地使用权,所缴费用不予退还。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保护场地范围内的水资源、矿产资源和其他土地资源,使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受污染和损害。如果要利用这些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办理申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使用。地上和地下的文物古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所有。发现的,应当妥善保护,并及时向当地文物主管部门报告。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事先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变更手续,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重新核定土地使用费标准。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期限以土地使用合同约定的期限为限。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向企业收回土地使用权。企业延长土地使用期限,必须在期限届满前三个月提出申请。审批通过后,办理土地使用权的续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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