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此,如果企业不配合,劳动者可以自行准备相关材料,前往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如果企业不配合,劳动者可以自行准备相关材料,前往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企 业 未 配 合 工 伤 认 定 , 如 何 进 行 工 伤 认 定 ?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果用人单位未配合工伤认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在这种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及时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同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不影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此,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法定时限内未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也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企业不配合工伤认定时,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及时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同时,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不影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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