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侵权行为的特点
共同侵权行为的特点有:
1.主体的复数性,共同侵权行为区别于单独侵权行为的首要特征是其主体构成上的复数性。
2.过错的共同性,共同性,是指特殊侵权行为的加害人主观上存在共同过错,即加害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
3.结果的同一性,同一性,是指数个加害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损害后果。
4.责任的连带性,连带性,是指共同侵权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有权请求加害人中的任何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任何加害人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赔偿责任。
二、共同侵权行为包括哪些
共同侵权行为包括:
1.教唆、威胁行为而产生的侵权行为;
2.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
3.团伙成员一方或多方实施的侵权行为;
4.其他属于共同侵权的违法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以过错作为必备的构成要件,包括故意+过失,并且不要求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必须要有意思联络。要求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存在主观上的共同过错。共同侵权行为是指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包括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构成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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