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入拆迁是否所有权发生转移
时间:2023-02-24 16:30:24 46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拆迁范围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拆迁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四)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登记。

因此纳入拆迁,所有权是不可以发生转移的。

一、国家所有权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所有权的特殊情况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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