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所有权是归属于出租人所享有,可以参考我国民法典相关的内容。同时所有权是不会发生转移,出租人在未登记的情况下,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
一、融资租赁所有权归属于谁
在融资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由出租人享有。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融资租赁合同届满时,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七条的规定,租赁物的归属可以依据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约定进行确定。
二、融资租赁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
民法典规定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融资租赁所有权是不会发生转移。
《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定义】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第七百四十五条【租赁物的所有权】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融资租赁与抵押贷款的区别
融资租赁与抵押贷款的区别在于:
1.合同主体之区别
融资租赁合同必须是彼此相关的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供货人)分别签订购货、租赁两个合同,出租人一方面与供货人签订供货合同,一方面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但是两个合同的标的物又是同一的,即供货人从出租人处获得货款。
2.法律关系客体之区别
从标的物来看,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资金,是借钱还钱的合同;而融资租赁合同标的则是租赁物,是以融物代替融资并把借钱借物两者有机结合起来的一种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中必须出现物即设备、交通工具等,而不仅仅是资,没有物,则不是融资租赁合同,并且根据《国际融资租赁公约》及国外有关法律规定,这种物也限于一定范围,不能是消费品或家庭用品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四十五条 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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