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有权利换物业吗
时间:2023-03-20 20:20:30 20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业主有权利更换物业,但是需要业主委员会做出决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等等。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一、甲方和业主有什么区别

业主强调的是建筑物的所有权,即谁拥有这个建筑物,业主可以发生变化,例如,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房子没卖出去的时候,其业主是房地产公司,房子卖出后业主转移到购房者。甲方是源于合同签订中的甲乙双方的,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一般甲方默认指的是建设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二、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业主大会规程》,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5、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6、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1、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2、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3、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4、有犯罪行为的

5、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6、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7、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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