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审查外人的执行异议
时间:2023-05-08 06:20:08 5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执行是人民法院以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判决书为依据,运用国家强制力,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强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人民法院在行使行政权力时,由于涉及面广、影响大、社会生活复杂,有必要建立一些措施或制度来保护外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法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规定了外人执行异议制度,以保护外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侵犯外人合法权益的,外人可以提出异议,请求人民法院纠正错误行为。例如,被执行人的房屋出租的,拍卖房屋时,承租人被迫搬出。此时,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纠正不当的执行方式。具体体现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复核。理由成立的,责令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责令驳回。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条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外部人。本单位外人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外人主张执行标的物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比如在执行过程中,拍卖被执行人的房屋时,外人声称被执行人已经将房屋转让给他,现在他是房屋的合法所有人,请求人民法院停止执行。具体体现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在执行过程中,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复核。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标的物的执行;理由成立的,裁定驳回。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有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从这一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实体中存在两种对外部人执行的异议。一是外人可以申请异议,二是对异议申请的审查结论不满意的,也可以提起异议诉讼,但异议申请是异议诉讼的前置程序。由于理论和实践经验的局限,笔者仅对实体外部人异议申请的审查作了粗浅的论述。

1。异议申请条件。首先,有权提出异议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以外的局外人,但一般不是指除当事人以外的所有其他人,而是对执行主体主张全部或部分权利的局外人。外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次,外人主张的权利主要包括所有权、抵押权等担保物权或者其他物权;第三,异议申请的审查法院是执行法院;最后,外人提出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执行过程中。

2。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外人提出异议后,执行局还是初审法院将对申请进行复审,复审将采用单一任命制还是合议制。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其中规定,“执行程序中重大事项的处理,由三名以上执行人讨论,报总裁批准。”根据这一解释,对外人提出异议的申请,由执行局通过合议制进行审查。但在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后,这一规定被废止,新的解释没有给出明确的解释。在实践中,执行董事会采用合议制进行审议。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是对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应当迅速、及时地进行。因此,执行局的审查可以提高效率。同时,为了防止行政机关的任意工作,合议制度可以充分保护外人的合法权益。

3。在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前,考试是正式考试还是实质性考试,并无争议。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对外人合法权益的程序性保护,实体保护法只规定了外人提出异议的申请,但没有规定异议是诉讼。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理由不成立的,驳回执行;理由成立的,经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根据本条规定,执行人员对外人提出异议申请的审查为实体审查。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在实体方面保护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申请异议,另一种是诉讼异议,申请异议是诉讼异议的前置程序。此时,对执行异议申请应当进行正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存在争议。实践中,大多数人民法院仍然进行实质审查。笔者认为,外人对人民法院对异议申请的审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提起异议诉讼。理论上,作为前置程序的异议申请审查应当是程序性审查,否则会造成工作重复,不利于司法效率的提高。从实际出发,抓落实工作又快又及时。为防止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故意回避执行,异议申请的审查应当是程序性审查。关于如何理解形式审查,笔者认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都是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判断,但这种判断是从形式上派生出来的,不是没有形式审查的实质性判断。例如,当甲方申请执行乙方拥有的房屋,法院对该房屋进行盖章时,丙方提出异议,称该房屋虽然仍登记在乙方名下,但乙方已将该房屋出售给乙方并交付,但因故未办理变更登记。执行局在审查C的异议申请时,只需审查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登记簿的记录,无需考虑其他理由。即使考虑到其他原因,执行局也无权断定房屋所有权已转移。房屋所有权是否转移,只能由审判庭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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