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中,原告诉讼主体一般包括公民个人、法人机构或其他非政府团体。此处所称呼的“公民”泛指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身份的自然人。而“法人”则是具备民事行为与权力能力,依据法律规定可以独立行使民事权利并承担相应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形式。
此外,以其家庭全部财产为担保,负有民事连带责任的工商个体户、农民承包经营户、拥有字号的合伙人组织以及仍处于筹建阶段的各类企业、单位等也可作为诉讼主体参与诉讼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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