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贷款批复未果致使房屋选购计划搁浅,当事人有权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同时已交付的首付款项应予全额退还。
因一方违约行为导致无法签订担保贷款合同,以及诱发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之情况时,该当事方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因双方均无过错而无法签署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以致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下,当事人可提出主张解除合同,出售者需将所收取的购房款本金及对应利息或定金悉数返还给购入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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