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不能办理贷款的,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
购房贷款违约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情况一:信用记录差导致贷款无法审批:
现在很多人手里都有几张信用卡,“卡族”中很多人都有逾期还款记录。在享受了信用卡的便利后,他们往往忽略了信用问题,如果信用卡连续逾期3次或累计逾期6次,将被银行视为不良信用,贷款申请将被拒绝。一旦产生不良信用记录,借款人不应过于悲观,有些情况是可以补救的:如果是个人信用体系的不良记录不是自己造成的,个人可以与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银行协商。如果是银行或第三方造成的,他们可以协商。如果他们失败了,他们可以继续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申诉,此外,他们还可以尝试不同的银行。每家银行的信用评分标准都不一样,有的银行会比较宽松,只要有信用记录就不是很差,一般来说,可以拿到贷款。
情况二:购房后办理过户手续,但贷款未获批准。
房贷的延迟,让一些二手房交易客户遭遇尴尬。买卖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支付了首付款,还办理了过户手续。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根据情况来处理:如果贷款已经银行批准,买卖双方只能耐心等待贷款;
如果贷款没有批准,买卖双方可以协商如何支付余额。如果买受人确实无力支付余款,只能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解除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买受人是否违约取决于二手房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一般来说,如果银行贷款不是由于购房者个人原因,购房者不能承担违约责任;
首付能否退还?如果是由于银行原因,如信用缺失,则买方可与卖方协商解除购房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卖方应无条件退还首付款;
如果贷款审批受买方自身原因影响,如信用记录污点或还款能力不足,应尽可能解决,如向担保公司寻求担保或延长还款期限。如果仍然无法解决,则只能终止采购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买方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卖方应退还首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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