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岁的田岳民家住石河子市4小区,六年前,他和从事个体经营的于桦相识并结为夫妻。妻子于桦说,“结婚前,我自己存了几万元积蓄,婚后,我得知丈夫婚前曾因和朋友合作做生意亏损,欠了两万元,我ˆ多想,就主动用自己婚前的存款替丈夫偿还了他的债务。”
结婚几年后,田岳民和于桦因性格不和,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双方互不信任,甚至多年分居。于桦几次与田岳民协议离婚,但均因财产分割不能达成一致意见,δ离成。今年6月,于桦将丈夫田岳民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法庭上,于桦表示:“我们感情已经破裂,ˆ办法再在一起继续生活,我要求离婚,同时,我用婚前自己的钱给田岳民偿还了他婚前的个人债务两万元,他应该把这笔钱还给我。”
这笔两万元钱,丈夫是否该偿还妻子?一审法院审案认为,于桦用婚前个人存款为田岳民偿还个人债务,本着“婚前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前个人债务由各自偿还”的原则,法院判决准予两人离婚,田岳民返还于桦的两万元。
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田岳民认为:“于桦在我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她的婚前财产偿还我的债务,这种行为是属于她的自愿赠与行为。何况,就算属于我个人的债务,于桦在六年的时间里从来ˆ有向我主张过权利,从时间上来说,也早已过了诉讼实效。”为此,田岳民不服一审判决,于今年8月,向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院在调查核实后认为,于桦用婚前财产在婚后替田岳民偿还婚前债务是自愿的,不存在胁迫、欺诈及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是于桦自愿处分个人财产的行为。所以,应视为是赠与行为。
近日,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判,驳回于桦要求田岳民返还婚前财产2万元的诉讼请求。(文中人名为化名)
律师说法:
律师:从另一个角度讲,在离婚案件中,分割的财产应当是尚存的债权债务。对已不存在的财产不应当分割。于桦在婚后将其婚前财产替田岳民偿还了婚前债务,该婚前财产实际已经不存在,所以于桦主张田岳民返还该笔款是ˆ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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