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单位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有约束力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达成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以及业主委员会作为小区业主代表选举出新的物业服务提供者后所签订的服务条款,都将对广大业主产生有力且明确的法律约束效力。
在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签署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规定的服务期限尚未到期之前,若业主委员会或小区内拥有投票权的业主能够与新的物业服务人达成新的物业服务协议并使其正式生效,那么原有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将会自动终止。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请求确认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他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
(二)物业服务合同中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加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
前款所称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欠费业主能当选业委会委员吗
拖欠物业费用的住户仍遵循法律条款享有被选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在业主委员会正式成立之后,他们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在选举出结果的三十天内,向物业所在地区、县级人民政府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应级别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备案申请,以确保其合法性。
对于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选资格,首要关键因素在于其身为业主的身份。
业主委员会的委员是通过业主大会由绝大多数业主共同表达意愿作出的决定来产生的,任何个人或组织都无权对此进行干预。
撇开欠费不谈,这仅仅是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经济纷争,本质上属于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民事合同纠纷。
拖欠费用的业主同样拥有参与选举并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
《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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