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的是什么?
时间:2023-04-24 10:32:07 18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反洗钱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

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

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

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与客户建立人身保险、信托等业务关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

人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

核对并登记。

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

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

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

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

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

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

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的责任。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

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

第十九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

存制度。

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客

户身份资料。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

束后,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金融机构破产和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信息移交

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

度。

金融机构办理的单笔交易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

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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