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
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
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
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人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
核对并登记。
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
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
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
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
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
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
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的责任。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
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
第十九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
存制度。
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客
户身份资料。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
束后,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金融机构破产和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信息移交
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
度。
金融机构办理的单笔交易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
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
全文77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