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殊的情况下,公司的实际掌控者有必要为公司的负债承担法律责任。
倘若实际控制者滥用公司法人独力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采取逃避债务行为,严重地侵害到公司债权者的利益情况下,那么他们将对公司的负债负有连带责任。
例如,实控人透过操控公司的决策、进行非法的关系交换等手段,促使公司资产不当减少,从而损害了债权者的利益,在此种情况下,他们很可能会被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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