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说,企业作为具备独立法律地位的实体单位,应该把自己所有的财产都用于偿还公司所欠的负债。
然而,在特殊情况下,法人代表以及实际控制人有可能要为公司的债务负责。
当法人滥用了法律赋予他们的独立地位或者忽视了股东有限责任,试图逃避各种债务,对公司债权人造成了严重损失时,法人就必须为这些债务负起连带责任。
至于实控人,倘若其存在着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不当情况,便需要在未实际出资金额与利息的总和范围之内,对公司无法偿还的那部分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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