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特殊情形之下,公司的实际控制者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必须为公司所背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假如实际控制者借由其对于公司的掌控之权,做出任何可能损及公司权益、致使公司无力偿还债务的不当行径,例如过度行使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以及股东有限责任,规避债务,给公司债权人带来严重损失的话,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实际控制者必须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起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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