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事实说明能作为证据吗
时间:2023-03-28 08:02:19 24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当事人的陈述是法定证据的一种,如果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须再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此外,我国的证据制度重实证,轻口供。陈述的事实的确是证据,但其证明力没有物证的证明力强。

一、如何举证夫妻一方的赌债

举证夫妻一方赌债,可以提供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作为证据。但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比如说为借赌资签订的合同、因赌博被抓做的笔录等等。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起诉离婚的举证是怎么起

起诉离婚的举证规定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的证据的是不是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三、诉讼中的自认规则

1.当事人私下自认,即不是在法庭上(包括书面形式材料的),只作为证据材料使用。2.本人在他案中的自认效果:如果他案已经生效,根据既判力理论,应当对本人有约束力;他人在他案中自认,根据既判力相对原则,仅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在特殊情形下对本案有约束力,如判决具有对世效力。第八条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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