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纳税人实行属地管理的操作说明
时间:2023-06-07 14:20:46 11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县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抚政发[2006]1号)文件精神,市局党组决定对市区各征收局及抚顺县局的纳税人一律实行属地管理,现将交接原则公布如下:

关于征管部分操作要求

1、凡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符及纳税申报不在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的纳税人,全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

2、原征收局从2月13日至20日止,对参与此次调整的纳税人,完成帐面税金检查工作,2月22日前原征收局将所属纳税人2005年度和2006年1-2月档案分别装订成册,尤其是享受各种税收优惠政策认定情况;每个档案列档案目录,并将档案明细列表装订成册,作为移交和监交单位备查资料;2004年度以前的档案由原征收局保管。2月27日原征收局与接收的征收局进行交接。

3、原征收局在2月23日将清理检查后纳税人,经局长批准后做出《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在系统中按[管理服务]—[税务登记]—[变更登记]—[跨区迁出]的顺序进入本功能模块,录入变更原因说明、迁入地址,选择迁入地税务机关后,点击[受理]和[核准]按钮,系统自动弹出《纳税人迁移通知书》,保存成功后,打印《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变更原因说明:根据抚顺市人民政府(2006)1号文件规定,实行属地管理。

4、2月24日前原征收局负责通知纳税人持《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到所在地国税局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在系统中按[管理服务]—[税务登记]—[变更登记]—[跨区迁入]的顺序进入本功能模块,在区内税务机关调整一栏选择相应的税务机关,点击[迁入]按钮后,会自动弹出[变更登记]模块窗口。对迁入到本税务机关的纳税人,如果纳税人识别号发生变化,通过[变更登记]—[纳税人识别号变更维护]模块变更纳税人识别号;收款国库发生变化的,通过[变更登记]—[税种变更]模块变更收款国库信息。并在2月27日前到行政服务中心打印税务登记证件。

5、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重新换发税务登记证。

6、各征收局从2月24日下午1时起至2月28日停止对外开具完税凭证。

7、各征收局以列非正常户并且含有呆帐税金的纳税人,本次不移交。

8、由原征收局通知纳税人在2月28日前到所在地国税局办理各类基本信息认定;所属征收局在2月28日前务必完成所属纳税人基本信息修改工作;增值税的预算级次修改有市局统一修改。

关于纳税人的发票操作要求

1、原征收局负责对原纳税人《普通发票领购簿》的查验以及发票的缴销工作。原纳税人《普通发票领购簿》由原征收局发票管理人员查验、签字、盖章,在原簿上加盖作废字样,并将原簿交还纳税人自行保管,保管期限按有法律规定执行。纳税人手中原有发票由原征收局发票管理人员按发票缴销规定进行剪缴作废,同时填写作废发票登记表一式三份留存,剪角作废发票由纳税人自行保管。

2、所属征收局按规定对纳税人换发新的《普通发票领购簿》,按照《普通发票领购簿》的申请领购程序办理。征收局发票管理人员按照核准的发票种类、数量、购票人员如实填写,并加盖核发税务机关公章及纳税人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关于金税工程相关操作要求

1、专用发票的处理:2月28日前,主管税务机关发生变化的纳税人,未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中做空白发票的作废处理;由原主管税务机关做纸质专用发票剪角作废清理并进行检查。

2、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抵扣处理:2月份,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全部认证完成;其他抵扣凭证必须在四小票采集系统中完成采集。3月后,纳税人在纳税识别号未改变的情况下,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到新税务主管税务机关认证抵扣。纳税识别号发生变化的,不可认证,要退回销货方重新开具。

3、防伪税控系统纳税人抄报税处理:纳税人必须在2006年3月1、2日到原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正常抄报税,税务机关同时检查纳税人的IC卡和报表中的期末发票库存是否为0。不为0的,说明纳税人的金税卡中还有发票没有缴销,要及时缴销。抄报税成功后立即对IC卡解锁,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签字后交给纳税人。纳税人带(1)原税务机关签字的《增值税纳税纳税申报表》、(2)纳税申报资料、(3)解锁后的IC卡、(4)防伪税控开票机到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交纳税款。

4、原主管税务机关接收化转纳税人2月份采集的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电子信息,并核与其打印的纸制报表信息一致后签字,纳税人带纸制报表到新的征收机关办理申报。一窗式比对提示异常,经核实后,可按正常处理。

5、税务机关在所有纳税人抄报税成功后,立即在防伪税控网络系统中变更纳税人发行、发售、报税、认证所属征收机关,在发行系统中做注销处理。新主管税务机关在发行系统中重新进行纳税人发行,安装纳税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使用专用发票。

6、稽核系统档案的注销和建立

(1)新主管税务机关在对转入纳税人专用设备发放成功后,及时将该纳税人有关部门档案信息在金税工程稽核系统中建立,保证与网络版系统数据的准确一致。

(2)原征收局在3月11日金税工程稽核系统采集数据(变动前)上报无误后,确认新主观税务机关对变动纳税人专用设备发行成功后。在金税工程稽核系统中删除该纳税人档案。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入、迁出涉及业务操作要求

纳税人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迁出地税务机关在移交前应收回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在系统中注销其防伪税控资格并对发票进行清理使其库存为0;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履行纸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无须在CTAIS系统中流转),同时对其进行防伪税控资格纸制及CTAIS系统中进行资格认定。纳税人提供如下资料后,迁入地税务机关将收回的金税卡和IC卡返还纳税人。

1、《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2、本区应用防伪税控系统审批原件;

3、在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表》;

4、在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5、在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取得的《防伪税控信息登记表》;

6、经办人身份证;

7、收缴金税卡和IC卡凭证;

8、税务机关需报送的其它证件、资料。

纳入网上认证的纳税人,税号没有变化的,可以继续运行。如果税号发生变化,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须将变化的纳税人名称、原税号、新税号提供给流转税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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