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上学后父亲以更易沟通为由欲“要回”儿子
法官指出———
2000年丁、王离婚时,法院判决3岁大的彤彤跟母亲丁某生活。去年彤彤上学后,其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彤彤的。
王某认为,彤彤是男孩子,而男孩子与父亲沟通比较容易,且自己可以在东城区为其联系到一所重点小学,这将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对此,丁某坚决不同意。丁某说,王某经常出差,根本无法照顾孩子,且彤彤刚刚到一所寄宿制小学学习,已经逐渐适应了学校的生活,此时转学,对孩子不利。
朝阳法院经审理,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析案
李立军法官: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对关系的确定,应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标准。
现丁、王与彤彤的抚养关系已由生效判决确定,且双方均已经按该判决执行。
在此需要指出的是,确认后的抚养关系,无法定原因,不宜随意变更,以免子女生活环境发生较大变化,不利其接受持续的成长教育。
据此,法院未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曹英法官:至于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有明确的规定。
该司法解释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支持。
可以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形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一、要离婚了怎样才能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
(1)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
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2)具有法定事由,应予支持变更抚养关系。具体的法定事由:
①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②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③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④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准许协议变更抚养关系。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后,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并非一定要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协议,只要没有违法事项和对子女成长不利的问题,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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