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程序中的骚扰问题应如何处理
离婚后对方骚扰可以进行协商。离婚后,对方一直有骚扰行为的,当事人可以向对方进行协商,让对方知道骚扰的严重性。对方了解到严重性后,还一直骚扰的,当事人可以报警,向警察说明对方进行骚扰的相关情况,警察了解情况后,会给予批评教育,对方实在不改的,还可以给予相应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3.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4.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5.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二、离婚官司调解注意事项
离婚官司调解注意事项:
1.离婚诉讼必须调解前置;
2.经双方当事人签收的调解书具有与裁判文书同等的强制执行力;
3.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可以不出具调解书;
4.调解无效的,应当及时进行审理;
5.其他要注意的问题。
三、离婚官司一方坚持不离怎么办
离婚官司一方坚持不离的,另一方可以提供不离婚这一方具有过错的证据,如其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在家经常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若法院参考上述行为之后认为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不论对方是否同意离婚,法院都会判决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n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n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n(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n(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n(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n(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n(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n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n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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