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未能按时交付房屋将会对业主造成损失,在经过适度催促之后,若开发商能够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完成交房,则业主有权请求开发商赔偿逾期交付期间所产生的相应损失。
然而,如果经过适度催促后,开发商仍然无法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如期交房,并且未能提供充分的正当理由来解释其延误行为,那么业主便可选择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所有因此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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