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社区矫正重点对象的未成年犯罪人,具有反抗性较强、自我控制能力较差、判断能力较弱、社会交往需要更强以及社会约束更少五大特点。
如果条件具备,就应当对未成年被告人采取社区矫正,以避免监禁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
在审判中要重视审前调查,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生理、心理特点,特别需要了解自身约束因素和社会约束因素。
未成年犯罪人应当是社区矫正的重点对象。这是因为,无论是对未成年刑事被告人适用管制、缓刑等非监禁刑罚措施,还是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假释等社区矫正措施,都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可以更好地避免监禁刑的烙印效果,更有利于他们回归社会,从而也更有利于他们健康成长和对社会做出更大的建设性的贡献。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因素,对于未成年犯罪人实行社区矫正,更要讲科学性:更要持科学的态度,更要有合理的措施。
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社区矫正更要讲科学性的原因
把未成年犯罪人作为社区矫正的重点对象是有充分理由的,这些理由就是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社区矫正更要讲科学性的原因。
首先,未成年犯罪人的反抗性较强。未成年犯罪人正处在儿童期和成年期之间的过渡阶段,这个阶段的重要心理特征就是他们试图摆脱儿童期对于成年人的依赖和服从,表现出强烈的对于成年人的反抗性。他们不仅有意识地抗拒父母,不服从父母的管教,也会对其他权威部门和权威人士采取这样的态度。
因此,要在社区环境中管理好未成年犯罪人具有更大的困难性。如果在管理方面缺乏经验和其他准备的情况下,就贸然对他们实行社区矫正,那么,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就很难管理他们,他们有可能在错误的道路上滑得更远。如果出现这样的悲剧性结果,那么,实行社区矫正不仅起不到挽救他们的积极作用,反而有可能害了他们。
其次,未成年犯罪人的自我控制能力较差。未成年犯罪人在生理方面的迅速发展和增长,使他们精力旺盛,充满活力,有强烈的尝试和冒险欲望,这使得他们缺乏自制能力,容易进行充满危险性的冒险活动。如果对他们实行社区矫正但是缺乏有效管理的话,他们很有可能在冒险欲望的驱使下进行不良行为甚至是新的犯罪行为。
第三,未成年犯罪人的社会经验较少,判断能力较弱。未成年犯罪人的身体虽然逐渐接近成年人,但是,他们的社会经验远远少于成年人,因此,他们的社会判断能力较差。如果对他们采取社区矫正而缺乏相应的教育和管理,他们很有可能在不良交往中受别人的影响而进行新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未成年犯罪人的社会交往需要更强。未成年犯罪人处在社会化的过程中,自然就有学习更多知识、体验更多事物的需求。但是,由于对成年人的反抗性,他们很难与父母和其他有可能带给他们积极影响的成年人交往。同时,由于和优秀未成年人之间缺乏相似性,他们很难与优秀的未成年人进行交往。这样选择的结果是,在很多方面较差的未成年犯罪人,往往只能与类似的未成年人交往,而这样的不良交往很有可能引起新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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