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与产权房拆迁时的区别
公房
公房(公有住房、公产住宅)是指由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设,主要向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业建设的住宅,向本企业职工出租、出售。公房的大量存在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住房福利化的结果。在住房货币化改革过程中,公房出售,租金提升已成趋势,但今后国家仍将兴建廉价公房以供城市居民中低收入者租住。公房出售后,产权即归私人所有,即成为所谓“房改房”。
这里所说的公房不包括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军队以及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职工已购公有住房。
已购公房
是指本市职和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或年满18岁以上的同住
成年人工自1994年以来,按照上海市出售公有住房方案购买的公有住
房。除对正、副局级在职干部和校园内、部队营防区域内以及户籍冻
结地区等的已购公房有限制规定外,凡取得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
证的,均可上市出售。
使用权房
住户对房屋通过租赁的方式取得房屋的使用权,没有产权,俗称
使用权房。目前使用权房主要有两种,一是租赁公有住房;二是以市场价格
租赁单位和私人的房屋。前一种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由政府和企事业
单位向居民和职工提供的带有福利性质的住房,近一、二年出台的差
价换房的有关办法,主要是针对前一种使用权房,即公有住房。后一
种使用权房完全是市场经济下的租赁行为。
不可售公房
是指根据本市现行房改政策还不能出售给承租居民的公有住房,它主要包括旧式里弄、新式里弄、职工住房等厨房、卫生合用的不成套房屋,也包括部分公寓、花园住宅等成套房屋。
单位产权房(或系统产权房)
俗称单产房。是指单位自建或者委托施工单位建设、或者参加联建,又是自己使用的住宅和其他建筑物。这种房屋一般没有通过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形式,没有申报商品房计划。
棚户区拆迁补偿和正常房屋拆迁有何区别
棚户区拆迁补偿和正常房屋拆迁补偿的补偿项目基本是一样的,只是补偿的标准、补偿的多少等存在区别。从土地性质上来说,不论是旧城改造还是棚户区改造都是国有土地性质,如果是同一地方,周围的房价、物价等都没有差别的话,那么是没有区别的。
我国棚户区内的住房主要有三种类型:
1、我国解放前遗留下来的劳工房或工人、贫民搭建的贫民屋;
2、我国解放后在一些厂区或矿区、林区、垦区及其周边搭建的简易房;
3、上述两类棚户区内的居民经政府许可或未经许可自行搭建的临时住房。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第二十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二)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三)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四)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五)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六)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七)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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