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诉讼回避规定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五)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第二十四条审判人员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本案的;
(三)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二、刑事回避种类有哪些?
申请回避是指案件的当事人(如被告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等向法院提出要求某位司法人员退出诉讼的申请,这一申请要求能够拿出一个合理的理由,有相关证据的应当提供证据。
指令回避是指对于对于应该回避的人员如果没有自己主动提出的话,公安机关、检察院以及法院的负责人可以依据自己的职权要求该名人员退出诉讼,并指令其他与案件无关的人员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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