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法院作出的判决可能无法顺利执行,如财产保全错误或者财产保全灭失,判决可能无法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诉前财产保全】因紧急情况,利害关系人不立即申请保全,将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可以向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护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保全。第一百零五条申请保全错误救济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的损失。第二,诉讼财产保全的条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诉讼中需要对有争议的财产采取的财产保全案件,必须是给付行为,即案件的请求权具有财产给付的内容。
2。由于主客观因素,未来生效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主观因素是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产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转移、毁损、隐匿财产的行为;客观因素是诉讼标的物易腐易腐,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较大损失。诉讼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者二审程序中,案件尚未审结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判决生效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不得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在诉讼中一般应当书面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不申请的,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很少按照职权作出财产保全的决定,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错误地先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可以在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前,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的担保金额应等于要求的保全金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其申请。因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损失的,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担保的财产中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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