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能作保证人吗
时间:2023-06-25 21:44:35 19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能作保证人。但由于分支机构不是独立的法人主体,故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分支机构的责任最终仍由法人来承担。《民法典》实施后删除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为保证人的规定。

一、不可以作为保证人的7种情况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2、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二、分公司、子公司的法律地位如何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跟子公司的区别:1、设立方式不同:子公司是独立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其自身经营范围内独立开展各种业务活动;分公司由设立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设立,属于设立公司的分支机构,虽然也可以独立开展业务活动,但都是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2、工商登记方式和名称不同:子公司在工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分公司领取《营业执照》。3、诉讼中的法律效果不同:子公司由于是独立法人,只能就其自身资产追究民事责任,除出资人出资不实或出资后抽逃资金的情况之外,不能清偿的部分也不能向出资人追偿;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设立公司承担清偿义务。在诉讼中,可以直接把设立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责任。

三、分公司能分配股权吗

分公司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是适格的企业法人,因此不能作为股权的合法交易主体,也不能进行股权分配或转让。分公司是总公司的附属分支机构,在总公司的管辖下进行日常经营活动,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也不是适格的民事权利主体,其既不拥有独立的股权,也不能进行股权分配或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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