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的实际执行,亦被称为实物履行准则,乃是指经济合同的各方主体都必须以严谨的态度遵循合同中所约定的标物履行自身应尽之义务。
此处提到的实际履行,即是在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具备权利请求其依照合同所列明的规范继续履行的正当救济手段。
在特定情況下,若实物履行系一种合乎常理的追究责任方式,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得以作出实际履行的裁决。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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