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没有购买航空保险的旅客可能无法获得较高额度的赔偿,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他们仍然能够享有某种程度的补偿权益。这是由于机票中通常包含一项名为“旅客责任险”的附加服务,即使您并未另行购买航空意外险,一旦遭遇飞机失事等紧急情况,航空公司仍将依据该项服务向您支付相应的赔偿款项,唯一的区别在于,赔偿金额可能相对较低。关于航空意外险的具体理赔方式如下所示:
首先,如果在保险期限内不幸身故,被保险人将获得身故保险金的赔付;
其次,若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残疾事故,被保险人将获得残疾保险金的赔付;
最后,若在保险期限内并未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严重后果,则按照最高3万元的限额向被保险人支付医疗保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16600计算单位,但是旅客可以同承运人书面约定高于本项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二)对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每公斤为17计算单位。旅客或者托运人在交运托运行李或者货物时,特别声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并在必要时支付附加费的,除承运人证明旅客或者托运人声明的金额高于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实际利益外,承运人应当在声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一部分或者托运行李、货物中的任何物件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用以确定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的重量,仅为该一包件或者数包件的总重量;但是,因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一部分或者托运行李、货物中的任何物件的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影响同一份行李票或者同一份航空货运单所列其他包件的价值的,确定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时,此种包件的总重量也应当考虑在内。
(三)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332计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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