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司法解释管辖有哪些
时间:2023-08-03 15:35:07 36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刑诉法司法解释管辖如下:

1、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罪犯在脱逃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的犯罪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新刑诉法司法解释对二审开庭的规定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完善了二审开庭的有关规定。为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二审监督、纠错功能充分发挥,新刑诉法司法解释根据法律情况,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对二审开庭的范围作了进一步明确。

规定对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以及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二审应当依法开庭审理。

同时,特别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二审应当开庭审理;对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上诉案件,即使被告人并未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有条件的,也应当开庭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一条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罪犯在脱逃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的犯罪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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