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记名支票是一种没有填写收款单位名称、付款日期和付款金额的支票,但已经加盖了印鉴。这种支票一般在无法提前确定购货单位或购货金额的情况下使用。支票上不记载收款人姓名,只写付来人,取款时持票人无须在支票背后签章,即可支取。此项支票仅凭交付而转让。但一旦丢失,财务上一般限制领用空白支票。
支票背书的方法有两种:记名式背书和空白式背书。记名式背书需要指定被背书人,而空白式背书则无需指定被背书人。在支票的统一格式上,通常会印有“凭票支付”等字样。这是指谁拿了这张支票去银行兑现时,银行就要付款给这个人的意思。由于支票可以立即兑换成现金,所以通常不太转让给他人。如果是见票即付的支票转让,只要直接将支票转交给对方就可以了。如果发票人在“凭票支付”后填写上个人姓名或公司全名时,此张支票就是记名式支票,在转让时就必须先背书。有的支票在背面会印有背书栏,如果没有的话,可在支票背面空白处签名、盖章。转让支票时,记名式支票必须由指定被背书人在背面背书,空白式支票则必须由自己签名盖章后才能转让。
在申办程序和使用方法方面,申请人需要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时,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支票一律记名,转帐支票可以背书转让。支票提示付款期为十天,从签发支票的当日起,到期日遇例假顺延。支票签发的日期、大小写金额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其它内容有误,可以划线更正,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之一证明。支票发生遗失,可以向付款银行申请挂失。挂失前已经支付,银行不予受理。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印章与银行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但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除将支票做退票处理外,还要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七章 附则 第一百零八条 【票据及其格式与印制】汇票、本票、支票的格式应当统一。
票据凭证的格式和印制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五章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第九十七条 【票据形式的准据法】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
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五章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第九十八条 【票据行为的准据法】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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