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支票背书是什么意思
一、支票背书概述支票出票人向规定区域以外的收款人出票的,背书人向规定区域以外的被背书人转让票据的,区域外的银行不予受理,但出票人、背书人仍应承担票据责任。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背书连续是指票据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票据的背书人应当在票据背面的背书栏依次背书。背书栏不敷背书的,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二、背书注意事项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受理。票据背书人在票据背面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查看原文
2支票背书的方法有哪些
(1)记名式背书→指定被背书人。(2)空白式背书→无指定被背书人。支票的统一格式上都会印有“凭票支付”等字样。这是指谁拿了这张支票去银行兑现时,银行就要付款给这个人的意思。由于支票可以立即兑换成现金,所以通常不太转让给他人,如果是见票即付的支票转让,只要直接将支票转交给对方就可以了。如果发票人在“凭票支付”后填写上个人姓名或公司全名时,此张支票就是记名式支票,在转让时就必须先背书。有的支票在背面会印有背书栏,如果没有的话,可在支票背面空白处签名、盖章。转让支票时,记名式支票必须由指定被背书人在背面背书,空白式支票则必须由自己签名盖章后才能转让。空白式背书,只要任何人拿到支票就能兑现。但记名式背书的话,其背书就有连续性,付款只付给最后背书的人。若支票拒付遭退票时,背书人对持票兑现人就产生支付记载金额的义务。如果是不记名支票,特意在支票背面背书后转让,假若发生退票时,就产生了支付的义务,所以支票的背书应小心注意才行,不要轻易背书。...查看原文
3支票背书转让怎么盖章
转账支票背书盖章要求严格,背书人应在票据背面的背书栏依次背书,且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收款人个人账户必须为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其他储蓄账户不能转账收款。 转账支票背书盖章要求: 根据《民法典》规定,转账支票收款人一栏应填写为收款单位名称,在正面加盖出票人预留银行印章。如果转账支票要进行背书转让,一定要注意背书的连续性。背书连续是指票据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票据的背书人应当在票据背面的背书栏依次背书。背书栏不敷背书的,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转账支票收款人可写为收款人个人姓名,收款人在转账支票背面被背书栏内加盖个人名章或者签名后,填上身份证号码和发证机关名称,凭身份证和转账支票兑现存入个人在开户银行开的个人结算帐户内。收款人个人账户必须为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其他储蓄账户不能转账收款。 转账支票背面本单位不盖章。收款单位取得转账支票后,在支票背面被背书栏内加盖收...查看原文
4支票背书转让
在背面的“背书转让”栏里面完整填写你司名称,然后在粘单处贴上粘单。粘单缝隙处,加盖贵司银行整套预留银行印鉴章,在粘单上的背书栏里在盖一套公司银行印鉴章,如果要开户银行托收,就写全委托收款信息,拿到你的开户银行托收就可以了。“粘单”一般银行对公柜台都可以索取的。文字描述太抽象,不知道能否看明白。最好拿上支票到银行柜面让银行工作人员指导下,因为,一旦背书盖错章或者写错字就作废了,所以,最好谨慎。以免带来公司帐务回款麻烦。支票的背书转让使其与现金的完全不记名有了一些区别。所以希望广大网友,在使用支票时谨慎一些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查看原文
5支票背书行为无效的情形
一、支票背书行为无效的情形(一)背书是指在票据的背面或粘贴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一种方式,也是票据得以流通的基础。背书无效的情形:1、出票人在支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在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2、支票须完整转让,将支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支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3、背书不得附有条件,票据法规定,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支票上的效力。4、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支票权利。5、支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支票责任。二、怎么理解支票?支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这一点与汇票、本票不同,作为信用证券的汇票和本票。并不强调现实支付,而通常在远期到期日付款。这就是说,汇票、本票的经济职能并不以支付为限,更大的职能是扩大信用。而支票的职能则是在日常经济生活中代替现金来支付。由于支票是一种支付工具,通常代替货币使用,因此必须见票即付,随时兑现,不得在支票上记载特定的到期日。如果支票上另行记载到期日的,法律规定该记载...查看原文
6支票背书错误怎么处理
支票仅限于在其票据交换区域内背书转让。支票出票人向规定区域以外的收款人出票的,背书人向规定区域以外的被背书人转让票据的,区域外的银行不予受理,但出票人、背书人仍应承担票据责任。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一、支票背书要求1、背书连续是指票据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2、票据的背书人应当在票据背面的背书栏依次背书。背书栏不敷背书的,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二、支票背书错误怎么处理?支票背书人填写错误,最好的办法是支票作废,把弄错的支票返回给上家,重新给开一张就可以了。《支付结算办法》(以下称《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票据背书转让时,由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章、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从中可以看出,签章和背书人名称属绝对记载事项,日期为相对记载事项。但是在具体的业务经办中,时常出现背书人签章和记载错误的现象,造成背书不连续,影响票据的流通或持...查看原文
7支票背书注意事项
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受理。票据背书人在票据背面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依法背书转让的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冻结票据款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票据无效;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支票背书转让作为一种重要的票据,支票也是可以转让的。支票的转让方式和汇票、本票一样。通常都是背书转让。但支票背书有其相应的要求。下面的支票背书转让的注意事项。在背面的“背书转让”栏里面完整填写...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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