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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背书盖章规定

2021-10-27
转账支票背书盖章要求:转账支票收款人一栏应填写为收款单位名称,在正面加盖出票人(付款单位)预留银行印章。收款机构取得转账支票后,在支票背面的背书栏内按下收款机构的财务专用印鉴和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的个人姓名印鉴,填写银行账单后,将该支票交给收款机构的开户银行委托银行收款。如果转账支票要进行背书转让,一定要注意背书的连续性。背书连续是指票据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联系,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有人。票据背书人应在票据背面的背书栏依次背书。如果背书栏不符合背书,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接单,粘附在票据证明书规定的粘接部。粘合单上的第一记录者必须在票据和粘合单的粘合处签字。转账支票收款人可写为收款人个人姓名,收款人在转账支票背面被背书栏内加盖个人名章或者签名后,填上身份证号码和发证机关名称,凭身份证和转账支票兑现存入个人在开户银行开的个人结算帐户内。收款人个人账户必须为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其他储蓄账户不能转账收款。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一条【支票的概念】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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