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租房是装修好的吗
公租房都是已经装修好的,直接就可以入住。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
2、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的用途。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
4、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
5、没有合理的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
二、公租房如何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登记和轮候制度。
1.申请非定向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个人:
有工作单位的个人,由单位统一报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申请单位必须对其所出具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无工作单位的个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提出申请,由居委会统一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居委会必须对其所出具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公示。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批。
3.登记。对审批合格的予以登记并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证明。
4.轮候。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对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对象按住房困难程度、收入高低、申请顺序等因素排列轮候顺序。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证明与公共租赁住房产权或管理单位以及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签订三方租赁合同。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文本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统一制订,租赁合同应当载明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租赁期限、物业服务费缴纳、退出约定、违约责任等事项。
三、公租房的申请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持有《市居住证》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规定年限;
(2)已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或工作合同;
(3)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因结婚分室居住有困难的,人均面积可适当放宽;
(4)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考虑到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涉及到的人群广、收入差异大,因此在申请条件中暂不设收入标准。各区(县)根据上述基本条件,可结合本区(县)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制定具体的准入标准,并可适时调整。准入标准应向社会公布,在公布准入标准前,应当报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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