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如下:
1、代位权是债权人的法定的权利;
2、代位权主要针对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
3、代位权并非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
一、代位权的成立与行使包括了哪些内容呢
代位权的成立与行使包括的内容有:
1、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的代位权成立;
2、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合同代位权如何行使
合同代位权行使的内容为:1、代位权的行使主体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主体是债权人本人,并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行使;2、债权人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3、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保全债权的必要范围为限。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三、夫妻间得以代位没
夫妻之间不存在代位权。代位权应满足以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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