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请求权是在合同关系中法律赋予债权人的一项权利,既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特征如下:
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保全制度的一种。
2、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限制性。
3、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补充性。
4、代位权诉讼权利义务的非对等性。
一、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5、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应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标准。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民法典中代位权可以协商行使吗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代位权不能协商行使,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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