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商未能按时交付所购房产且未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该情况可被视为严重的合同违约争议。在此情形下,购房者享有权利将开发商诉至法庭,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开发商未能按期交付房产,并且经过催促之后,仍旧未能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之内履行义务的话,购房者便有权请求解除与其签署的商品房销售合同。
另外,如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并未规定具体的违约金金额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那么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所需承担的违约金数额或损失赔偿额,则应根据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相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或者也可以参照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水平的评估结果来进行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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