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留置权的范围:留置权的主要客体。留置权的主要财产,是指债权人根据合同依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动产可以是债务人完全有权处分的动产,也可以是债务人在债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无权处分的动产。
2。附属物是指附在主体上的附属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留置权的效力也及于留置权的从犯。但是,如果从犯未随留置权转移给占有人,留置权的效力不延伸至从犯。也就是说,只有当从犯也是债权人占有时,才能成为留置权效力的范围。否则,无论从犯仍由债务人占有或已转让给他人,留置权的效力都小于此。但是,当事人双方约定担保物不属于担保物的范围,或者主、担保物可以分离,并且主、担保物的价值足以保证全部债权的,留置权的效力不能延伸至担保物。
3。水果包括法定水果和天然水果。除当事人对孳息另有约定外,留置权的效力及于留置孳息,债权人可以收取孳息并优先受偿。4。留置权的效力也延伸到留置权的代位权。债权人可以优先以留置权的代位权或者替代权获得赔偿。留置权附属于其他动产的,由留置权人取得附物所有权的,留置权的效力及于附物;留置权人与附物人因附物共有附物的,留置权之效力,仅限于依附随物之价值计算之附随物之到期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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