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违法行政复议申请可以到公安局的行政复议受理中心进行申请行政复议
交通违章申请复议的方法如下:
对非现场处罚(电子警察拍照)的交通违法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当事人需持本人身份证、驾驶证、行车证到各区交警大队处罚窗口开具处罚决定书,持上述证件及处罚决定书,到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受理中心申请行政复议。
对现场处罚的交通违法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当事人需持本人身份证、驾驶证、行车证及执勤民警现场开具的处罚决定书,并且在规定时间内到市交警支队法控处复议科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一、对行政复议申请的处理结果包括什么
对行政复议申请的处理结果包括五种情形:
第一,维持决定
如果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合法合理,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作出维持决定,以维持原机关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该决定作出要求行政行为符合的条件有:1.事实清楚;2.证据确凿;3.适用法律正确;4.程序合法;5.内容适当。
第二,责令履行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如果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行政机关违法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并且作出履行决定尚来得及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作出责令履行决定。
该决定类型的作出一般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申请复议之前曾向被申请人提出过作出某种行政行为的请求;
2.作出该行政行为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
3.申请人提交了充分的证据;
4.被申请人有履行法定义务的可能;
5.履行决定具有实际意义。
第三,变更决定
变更决定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1.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
2.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第四,撤销决定和确认违法决定
撤销决定和确认违法决定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撤销决定包括了全部撤销、部分撤销,复议机关作出撤销并责令重作的决定,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确认违法决定是对行政行为违法性质和违法状态的确定或认定。作出确认决定的情形,是原行政行为确实构成违法,但是由于客观情况变化使撤销、变更已经没有实际意义,或者撤销、变更将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第五,驳回行政复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1.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2.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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