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返聘时出现劳动争议怎么办
时间:2023-08-08 14:33:31 22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退休职工再就业不属于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保护,属于劳动关系,受民法调整,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维权。单位聘用退休人员的基本法律意见劳动关系基本意见1。退休人员已依法退出劳动领域,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不具备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退休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双方建立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畴。双方发生的争议不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2、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应当及时签订聘用协议,而不是签订劳动合同;3、聘用协议的具体内容可以由用人单位与退休人员协商确定,但聘用协议应当明确规定聘用期内退休人员的工作内容、报酬、劳动保险待遇等。;4、用人单位不承担为退休人员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义务;5、用人单位支付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不受最低工资限制;6、用人单位在解除聘用协议时,可以不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7、退休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8、应尽量减少退休人员的聘用。要充分了解再就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尽量安排再就业人员在非危险岗位工作,就业期限一般不宜过长。用人单位可以为再就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避免可能出现的风险。签订聘用协议1~2年为宜,尽量不要签订3年以上;原因是社会复杂,安全健康问题是公司面临的风险增加的因素。一旦出现问题,很容易涉及到公司,纠缠不清。

阿左旗首例退休人员返聘劳动争议案件被驳回

近日,阿左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了谢某诉某事业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案。经庭审辩论,依法裁决驳回谢某的仲裁请求,维护了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这是阿左旗首例退休者返聘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申请仲裁败诉的劳动合同争议案件。

申请人谢某诉称其1998年9月从原布古图苏木综合站退休,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0日被某单位聘为专职炊事员,并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为800元。2008年7月工资调整到了1000元。2009年1月28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又续签了两年。2009年7月,单位因故解除了谢某的劳动关系并口头通知谢某不用上班了。申请人以用人单位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阿左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裁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阿左旗劳动争议仲裁庭经调查后发现,申请人谢某退休被返聘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劳动用工聘用协议,聘用协议双方是平等的,因退休人员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主体资格,所以不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双方因履行协议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协商或民事途径解决,用人单位解除协议时也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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