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参与积分制管理,积分累计达到30分以上;
(二)申请人提出申请的上月在中山市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三)申请人家庭无违反计划生育(含收养)子女或违反计划生育(含收养)子女已接受处理;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或人均住房套内面积低于12㎡;
(五)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提出申请时未在我市享受住房保障;
(六)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未转让过住宅建设用地或自有住房。
因本人或家庭成员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虽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曾转让过住宅建设用地或自有住房的,经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诊断证明材料,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申请政府所有的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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