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存在劳动关系,企业是否不需支付工伤待遇?
不存在劳动关系,企业是否需支付工伤待遇要视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前提是其与工伤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如果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因工伤亡的,即使承包单位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也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工伤请律师有什么用?
1、如果请律师,可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对于职工可以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律师会更加了解,从而防止工伤待遇请求事项的遗漏;
2、律师介入工伤案件的好处在于律师更清楚工伤处理的流程,知道什么样的情况应该怎么样的赔偿,并判断单位的赔偿是否合理。同时,工伤律师知道案件办理的一些技巧和方法,律师介入,除了可缩短赔偿时间外,还可以提高赔偿数额,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工伤保险待遇的特点是什么?
1、强制性,国家立法强制执行的;
2、非营利性,即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劳动者应该享受的权利;
3、保障性,是指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对劳动者或其遗属发放的工伤待遇要保障其基本生活;
4、互助互济性,通过强制征收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由社保机构在人员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对费用实行再分配,调剂适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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