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和工伤赔偿能否重复使用?
时间:2023-08-14 10:20:13 20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车祸工伤赔偿和车险理赔可以重复,也就是说职工因本单位以外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被认定为工伤的,享有交通事故和工伤保险双重赔偿。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可以知道,职工遭受本单位以外的车辆造成的交通事故的伤害,符合认定为工伤条件被认定为工伤的,在获得交通事故肇事方人身损害赔偿之外,是可以享有医疗费用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的。

工伤赔偿纠纷可以和解吗

什么是工伤?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工伤赔偿纠纷可以和解吗?

可以。工伤可以双方私下签订和解协议,此协议视为民事合同,双方有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若双方经劳动仲裁委会调解签订调解协议,这时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若一方不履行则可直接申请书法院强制执行。

工伤事故赔偿纠纷怎么处理?

1、进行工伤治疗;

2、委托律师全程代理;

3、申请工伤认定

4、申请工伤鉴定(劳动能力和自理能力鉴定);

5、确定赔偿项目及赔偿数额;

6、进行工伤保险理赔

7、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员工违规操作能否属于工伤?

按照国际惯例,我国在落实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的过程中,实行的是工伤者“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受伤者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不以受伤者是否违反了操作规程等原因而受到影响。因此,如果企业以受伤者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了操作规程等相要挟,拒绝给受伤者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使工伤职工的基本权益受到损害,这是错误的。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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