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该法律文件主要规定了甲方(发包人)以及乙方(承包人)之间,为了圆满实现特定的建筑安装工程项目而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关的法律关系的合法协定。
在此,承包商于签署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时,有必要密切关注并慎重考虑以下几个事项:
首先,在正式签署合同之前,承包商必须对所承接的工程项目的真实性、可靠性及其发包人的信用状况进行深入、全面且细致入微的了解,更加重要的是,必须对于工程的各个方面进行详尽的调查研究;
其次,合同价款务必明晰地予以确定。
关于工期、质量以及工程造价等关键要素的约定,毫无疑问构成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最为关键的内容部分;
再次,为确保工程顺利展开,需要详细规定工程预付款、进度款以及竣工结算程序;
此外,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作为整个法律文件的核心部分,必须具体阐述甲方、乙方、分承包商三者之间的紧密关系以及各自应负有的法定责任。
总而言之,这份总承包合同应当把各方关系和责任精确界定,以便在实际操作中降低产生纠纷的可能性;再谈第五点,必须针对监理工程师等各方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做出明确规定。
在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中,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组成的庞大工程技术人员队伍和管理团队经常出现职责与权限模糊不清或者不为他方所知晓的现象,从而导致各种不必要的纠纷出现;
最后,根据经验来看,确定违约条款时需要特别留意的几个地方包括:
违约金或赔偿金额以及具体数额和计算方法的设定,务必使其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以防止日后出现纷争。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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