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延期交房的事项,其主要的送达对象应为房地产开发商。在此类情况下,如开发商未能按照事先约定的日期及时向买方提供房产,买方享有向开发商寄发交房催告函的合法权益,以此方式敦促对方迅速履约合同规定的义务。在经由催告之后,倘若开发商能够在合理的期限之内完成相关房屋的交付工作,则买方并无权力撤销此份购房合同,但是可以要求开发商对延期期间所导致的时间损失进行相应的补偿,支付相应的违约金。然而,若在经过催告之后,开发商仍然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交房义务,并且无法提出正当理由或者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来解决问题,那么买方将有权选择解除购房合同,同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延期交房而给自身带来的经济损失。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九十四条出卖人延迟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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