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夫妻共负债项需要共同承担清偿的前提下的两个例外情况:
1.一方因沉迷于赌博或吸食毒品等行为产生的债务。
一方以此种性质借款的原因在于,此等借贷资金并未用于夫妻的共同生活或家庭生活所需,因此被视为一方盲目支出的不合理金额,并不符合夫妇债权的定义范围。
因此,应由举债人自行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其配偶无需对此承担补充还款责任。
对于贷款人已经明确知晓借款人借款目的为从事非法活动的此类情况,其之间的借贷关系将不受法律保护。
2.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若夫妻一方个人名义所欠债务,如另一方有充分证据证明此笔债务实属欠债人的个人之债。
在此情形下,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名义下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求范畴的,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范畴;
然而,如果债权人有足够证据表明该债务已用于夫妻的共同生活、共同的生产经营行为或者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则该债务将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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